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03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镇**村*****号,暂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镇**村银西高铁项目部,职业农民。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宁县焦村镇“君越”KTV酒吧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途经焦渭公路焦村街道时被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盛中队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杜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进行了现场检测,结果为243mg/100ml。经甘中诚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78.6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 鉴定检验报告书;
3. 证人证言; 4. 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银年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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