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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乡**街**号,现住址高平市**村。2005年8月15日,杜某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红色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平市汤王头村沿金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太华路涵洞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应当从重处罚,但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军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居高平市**村,电话:1370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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