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高平市**煤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巷**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4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04时0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号小型轿车在晋城市城区**巷路段,与苗某某停在路边的晋E*****号小型轿车发生轻微擦碰,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杜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苗某某无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对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查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赵某某、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晓瑜
检察官助理:裴鑫浩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巷**号,联系电话:1853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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