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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571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现住文水县**村。2012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晋L*****的**牌小型车途经文水县**路**口路段时,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道路执勤执法中查获。同日23时00分在文水县人民医院急诊室抽取杜某某血液样本。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40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飞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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