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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沂源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5时11分,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埠岭路由东向西行至新城路与埠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民警带杜某某到沂源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静脉血各两份,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检测: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发破案经过;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杜某某查获及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慧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沂源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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