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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杜向飞杜某某,男,1990年8月16日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7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安头村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向飞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杜向飞杜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山村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杜建宝杜某甲驾驶的鲁QT63U5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杜向飞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抽取杜向飞杜某某静脉血送检,检出其送检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50.3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杜向飞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杜向飞杜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向飞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向飞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媛媛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杜向飞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xxxx****)。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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