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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喀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6********,蒙古族,大专文化,农民,辽宁省喀左县人,住辽宁省喀左县**园**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22时40分许,杜某某驾驶辽N****5号小型轿车沿喀左县青年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邢某某驾驶的**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邢某某及**牌二轮电动车上乘员马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某、马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并肇事,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爱萍

检察官助理:姜伟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地,居住地为辽宁省喀左县**园**号楼**单元**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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