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727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4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路与月美路交叉路口时刮碰路沿摔倒,造成车损及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7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同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医院治疗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坦白、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五)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间择以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陈炬
检 察 员:刘顺彬
2018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刑事速裁案件犯罪嫌疑人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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