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4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5时,被告人杜某某搭乘公交车驾驶员张某某驾驶的101公交车前往广安市人民医院,公交车行驶到市人民医院站时,被告人杜某某因坐过站对张某某进行辱骂。在市运管处红绿处公交车停止状况下,被告人杜某某用手打了公交车驾驶员张某某的右臂,后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被告人杜某某从背后用手打了一下公交车驾驶员的肩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危害公共安全,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殴打司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已满75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山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90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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