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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决)从2019年上半年起,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风平浪静”(微信名、在逃)等人招募、安排、调度多名卖淫女在本市海珠区合生广场、番禺区南村万达广场、番禺区招商城市广场等周边进行卖淫,并利用微信、QQ发展罗某某、蒙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龙某某、夏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杜某某等人通过网络为其介绍、招揽嫖客至指定的地点进行嫖娼,组织卖淫成功获利后各人按约定分成。

被告人杜某某自2019年3月开始,在微信上招揽嫖客后由其上家李某某(绰号“保时捷”)安排卖淫女与其介绍的嫖客进行性交易。经查,被告人杜某某在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共收取李某某通过同案人陆某某(已判决)的支付宝账号转账给其的嫖资分成共45笔合计人民币31842.96元。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同案人供述、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婷

                              检察官助理 黄洁莹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卷;

3.扣押被告人杜某某手机2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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