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县**乡**村**组**号。曾因偷越国境,于2020年3月25日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屈某某、李某某(均另处,下同)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镇康县**旁边境便道欲出境至缅甸**时,一同被民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同年4月28日21时09分许,被告人杜某某与屈某某步行至镇康县**便道附近,欲出境至缅甸**时被执勤人员查获。到案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在偷越国境前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和云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
号**幢**单元**楼。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附卷宗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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