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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25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9512,汉族,高中毕业,鲁山县**指挥中心职工,住鲁山县城**路**小区(户籍地:鲁山县**镇**街**院**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办理一张授信额度为五万元的信用卡。此后,被告人杜某某持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经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至案发,被告人杜某某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47997.21元。

2018年8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家人已将全部款项归还金融部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信用卡欠款清单、银行催收记录、还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亮

2018年9月20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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