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2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司机,现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镇**村**号)。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2020年3月13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未缴纳)。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3月15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未缴纳)。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2020年3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蒙J**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准格尔旗壕羊公路25公里处时,在执勤民警依法要求出示相关身份证件的活动中,杜某某使用变造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姓名:高某某,驾驶证号1501221980********)应对检查。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蒙J**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省道103线70公里处时,在执勤民警依法要求出示相关身份证件的活动中,杜某某使用上述变造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应对检查。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蒙A**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兴巴高速265公里处时,在执勤民警依法要求出示相关身份证件的活动中,杜某某使用上述变造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应对检查。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蒙A**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德萨线54公里处时,在执勤民警依法要求出示相关身份证件的活动中,杜某某使用上述变造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应对检查。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蒙A**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国道109线663公里处时,在执勤民警依法要求出示相关身份证件的活动中,杜某某使用上述变造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应对检查,后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变造的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恩克吉日格勒

检察员:刘 星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