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南宫市**镇**村**号,现住南宫市天地名门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南宫市南旧城村口五一路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杜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6.45mg/100ml。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杜某某提供其本人照片及马某某的身份信息,在网上以1000元的价格让他人为其办理了身份证、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各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身份证、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郭某甲、马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提供其本人照片和他人身份信息,让他人为其伪造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杜某某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祥瑞
检察官助理:孟亚楠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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