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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6********,汉族,高中文化,**沐浴广场负责人,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共向吴某某借款50万元,到期未能归还。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其经营的**浴室内,将位于东台市望海东路**号**商场**幢**楼**层的房屋所有权证(字第4134****号,建筑面积300.75平方)抵押给吴某某,约定十天后办理抵押手续,并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吴某某。后吴某某找杜某某办理抵押手续时,杜某某借口不去,吴某某到东台市房管局核实该房产证系假证。2019年11月13日,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上“东台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发证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经查,因被告人杜某某与张某某存在债务,该位于望海东路**号**商场**幢**楼**层的房屋所有权证(字第4134****号)真证,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8年6月期间一直在张某某处保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

2.​ 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伟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物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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