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被告人杜某某以做电梯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害人郑某某借款,被害人郑某某借了3万元。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以同样的理由向被害人郑某某再借款3万元,被害人郑某某提出要用物质抵押,被告人郑某某遂伪造房权证(编号为090****)做抵押向郑某某借款3万元,共计借款6万元。之后被告人杜某某因无力偿还离开洪湖。后经湖北三真鉴定杜某某提供的洪湖市房权证第090****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是假的。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退还郑某某6万元并赔礼道歉,郑某某和杜某某达成协议,并签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信息、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借条、洪湖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籍档案证明、收条、谅解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融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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