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56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区**楼**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6年7月20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于2011年12月6日假释出狱。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及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对其撤销假释,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十六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伙同他人伪造人民警察证一个,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为假证。
2018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杜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通过手机微信联系的方式,以人民币540元的价格向微信昵称为“AAA诚信在线”的人购买伪造的驾驶证三个。
2019年5月22日13时,民警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下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从其驾驶的红色马自达轿车(车牌号为京QM****)中起获其伪造的人民警察证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人民警察证、被告人杜某某手机三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书证:扣押物品照片、手机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释放证明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其他证据材料:网上比对工作说明、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单、毒检送检流程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人民警察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二罪并罚,建议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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