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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三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三路**工业园,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18年5月7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退回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现已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9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7年2月份,私自伪造白山市浑江区鑫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并利用该印章伪造房屋租赁合同与他人签合作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案件来源、归案情况、立案决定书、鉴定文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保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三、证人吕某某、王某某、全某某、孙某某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伪造他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卓

2019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三册,共九十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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