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891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2016年8月12日因卖淫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28日因卖淫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宁海县梅林街道园林路**室暂住房向汪某某卖淫,并收取嫖资人民币100元。
同年5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在上述地点向王某某卖淫,并收取嫖资人民币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检验报告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汪某某、王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应泓游
检察官助理 李久久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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