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17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3********,汉族,中专,**镇**司机,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镇**村**排**巷**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微信介绍三名卖淫女在东莞市万江区、南城区、望牛墩镇提供卖淫服务,每次获利50至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1日晚,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杜某某,让杜某某介绍卖淫女。杜某某通过微信介绍卖淫女去到东莞市中堂镇一酒店向陈某某提供卖淫服务。
2、2020年1月22日晚,翟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杜某某,让杜某某介绍卖淫女。杜某某通过微信介绍卖淫女去到东莞市南城区**酒店向翟某某提供卖淫服务。
3、2020年5月29日13时许,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杜某某,让杜某某介绍卖淫女。杜某某通过微信介绍卖淫女去到东莞市南城区向徐某某提供卖淫服务。
2020年9月22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小区旁一路边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等书证,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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