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4***********,汉族,**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住玛纳斯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10日至9月24日、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2020年1月26日至2 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4日-10月10日,11月25日-1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新BT****号小型普通轿车,沿S11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S115线与学园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阿某驾驶的搭载着其妻子巴某同向行驶的新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阿某和巴某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巴某于同年4月21日01时13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巴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玛纳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承忠
2020年1 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已取保候审,住玛纳斯县******号,联系电话181*******。
2.被害人巴某近亲属联系电话:180********。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88页、天宇司鉴定[2019]临鉴字第***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1份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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