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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727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乘坐:妻子程某某,女,现年57岁)行经静宁县**镇**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宁E*****(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会车时,发生单方侧翻,致杜某某、程某某二人受伤,程某某经送静宁县**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

经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7月6日以(静)公(司)鉴(尸)字[2020]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死者程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7月7日以甘科诚[2020]痕迹鉴定字第029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宁E*****(宁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三轮摩托车碰撞不成立。

经静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7月15日以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杜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经弯道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杜某某的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过错严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时发生单方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受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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