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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村人,城镇居民,住**村。于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害人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莒南县**镇***村东侧的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故摔倒。后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到事故地点,因道路不通,其倒车离开,在倒车过程中,该车挂车右后轮胎将倒地的被害人于某某的双臂碾压。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一级。经莒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同年12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杜某某在法定赔偿外一次性赔偿给于某某谅解费7万元,于某某对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鉴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称重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群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在家中(联系电话:1596993****)。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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