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11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泰安市人,住山东省泰安市**区**镇**村。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鲁****号“江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砀山县G23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玄庙镇权集区部泽康大药房附近时,车辆右侧中部与道路西侧的垃圾桶及站立在垃圾桶旁的刘某某发生刮碰,垃圾桶及刘某某均倒地,造成刘某某受伤后死亡。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红丽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东省泰安市**区**镇**村。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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