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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住郧阳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9时45分,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鄂C****9号小型轿车,由郧阳区**镇沿**线往****湖方向行驶,行驶至**线3km+400m****岭安置点路口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统远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19726****。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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