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杜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洪雅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1116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30日以洪公(交)诉字(2019)236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告知了被害人(家属)相关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杜某某驾驶川Z1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由东往西行驶,11时05分许,车行驶至修文路与三一线红绿灯路口处右转弯驶入三一线的过程中,与沿修文路由东往西直行的由李某甲驾驶搭载李某乙、张某某的川Z28****号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及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倒地后,川Z19***号车对李某乙进行碾压,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李某甲、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11月30日,洪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无责任。杜某某对此提出复核意见后,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维持事故认定结论。

经鉴定,李某乙系因车辆碾压头部致脑组织碎裂死亡;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杜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现勘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杜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瞿磊

 2020年1月23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28******。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