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农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3日23时01分,犯罪嫌疑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冀J*****小型轿车沿中捷水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赵公路与水产路交口处,驶入中捷黄赵公路南侧沟内,发生单方事故, 造成冀J*****车乘车人杨某甲、马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2份、委托书、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蔡某某、田某某、仝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鉴定意见: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事故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河北省黄骅市**农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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