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怀来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G**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至110国道130KM+400M路段处,向右侧非机动车道并线过程中,将同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某撞倒后并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分析研究认定:杜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桂明
书 记 员:贾 超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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