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0********,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定远县**乡民族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乡民族大街民族学校东100米处,撞到路边行人白某甲,事故致白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白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经定远县交警大队认定: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白某乙、白某丙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正流
2020年4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定远县**乡**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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