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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7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原阿左旗**生态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街道**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蒙L****2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311线(阿拉善右旗辖区)794km+425m处时,因其机动车辆占道行驶,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致使车辆与李某某停放在该处南侧路面的晋K****9/晋K**4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蒙L****2号小型轿车乘车人柳某某当场死亡(原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被告人杜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柳某某的近亲属、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人员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且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格日勒 2020年5月8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街道**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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