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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45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阳春市**镇**村委**村罗阳高速出入口路段时,与行人严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严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杜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9月4日凌晨1时许,杜某某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河朗派出所投案。经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的大哥杜某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6万元赔偿款,又于2020年12月7日与被害人家属签订谅解赔偿协议书,约定再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2万元,并当日支付被害人家属10万元,余款分20期支付,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证人杜某甲、杜某乙等人的证言;3.尸体检验报告书;4.现场勘查笔录;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健兵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

案卷材料2卷,活页7页;

审讯视频光盘1张;

3.证据目录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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