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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8时许, 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鄂C****2号轻型栏板货车载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由房县**镇**村**组往该村**组方向行驶,行至***村**组路段时,因车厢栏板脱落,致车厢内的乘坐人王某某、彭某某从车上摔落,造成彭某某死亡、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彭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脊髓高位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足额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维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监视居住于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68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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