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2900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持“C1”证驾驶号牌为鄂A****5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张洪线由东向西行驶,3时40分许行至天门市横林镇董湾村铁路桥地段,右打方向避让其他车辆时擦撞道路北边护栏后,又撞在同向在前程牛忍驾驶的无号牌广森牌电驱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载阮某某)尾部,致两车受损,程牛忍、阮某某受伤。被害人阮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15日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杜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程牛忍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阮某某无责任。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阮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部、胸部等处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障碍和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19年7月13日4时27分许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6151.5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杜某某某某甲信息、被害人某某甲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图、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某某乙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通过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的方式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检察官助理:胡阳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39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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