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7********,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渑池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MV****号轻型厢式货车在G310国道807公里处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邵某甲相撞,造成邵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邵某甲死亡原因推断为多发伤。经认定,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荆红琴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渑池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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