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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安远县**镇**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安远县黎洞方向往东升围大道悦府工地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东升围大道悦府工地门口,在实施右转弯进入悦府工地过程中,未注意前方路面上行人动态,将步行的被害人杜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驾驶的赣******重型自卸货车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的186.29%。事故发生后,杜某某立即拨打了122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创伤性呼吸循坏衰竭死亡。经安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杜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安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长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进华

检察官助理:魏桂林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家属电话1387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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