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路**号**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广场**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1时至10月30日凌晨4时,被告人杜某某与朋友先后在民德路“九点”酒吧、船山路“兵仔”夜宵店、民德路“0231”吃宵夜,期间杜某某饮食了多瓶啤酒。2019年10月30日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赣******小车离开酒吧准备回家,当其由北向南行行至八一大道孺子路口时与在该路段骑行自行车的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杜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后于当日17时许到西湖交警大队投案。
2019年10月31日,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发伤,致急性颅脑功能衰竭、创伤性休克死亡。2019年10月31日,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2019年10月31日,经江西长运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驾驶的赣******小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78.01-83.23km/h。2019年11月5日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抓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驻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杜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监控视频;
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杜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媛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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