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新沂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苏CL****、苏C****挂号半挂牵引车上道路行驶至新沂市北时线徐工重卡维修站门前地段,因疏于观察倒车时与行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陈某某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方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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