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514,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出租车沿我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转盘右转时与骑电动车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线行驶的被害人胡某某相撞,致胡某某受伤。杜某某随即拨打120、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胡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6日死亡。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头面部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摔等)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陕西**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驾驶的豫******号车辆事故前计算行驶速度为67.5km/h;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杜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次要责任。后保险赔偿胡某某家属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120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110报警台接处警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出租车汽车经营权租赁协议书、酒精检测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胡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延宾
助理检察员:秦珍珍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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