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8301990********,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刘祖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苏H*****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天长市X101线由北向南行驶,途径X101线12KM+200M路段处,与行人胡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杜某某车辆受损、行人胡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某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救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信息情况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长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承阳
检察官助理:高琪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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