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一部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7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住内蒙古多伦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20年7月14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5时25分许,杜某某驾驶冀E****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0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多伦县境内763公里+364米处时,与道路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蒙2*****4号四轮拖拉机(带挂车)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符合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及脊髓损伤死亡。经多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杜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多伦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多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被告人驾驶信息及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杜某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峥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
**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