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5********,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嘉善县**镇**路**幢**室(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三空桥乡油坊村杜西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6时某某,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浙FZ2****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兴市越秀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凯旋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沿人行横道行走的王某甲洪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王某甲洪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洪不负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甲洪符合遭车祸致头胸腹部、脊柱及肢体外伤,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胸腰椎多发附件骨折,脾破裂,重度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伴颅内积气,两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小脑脑挫伤,原发性脑干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接警详情、查获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司法鉴定书、毒物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等;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凤梅
(院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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