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黑色捷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6)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双语学校南门东侧时,与前方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号牌,内乘黄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黄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杜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江红
检察官助理:任文慧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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