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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盘锦市大洼区**街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屯**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辽L****5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道**街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孙某甲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某甲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等书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敏

检察员:查常林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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