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北省**县**乡**村**号。2019年5月7日因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30%以上的违法行为被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号牌为冀DY****的红色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的绿色华任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21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15线9公里加700米(内黄县**乡**村路口北30米)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陈某某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内黄县物公安局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待并被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带回接受调查。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杜某某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杜某某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杜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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