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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18〕18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 ,辽宁省喀左县人,住辽宁省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辽N****9号小型轿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大线73KM+100M处时,与前方推行逐马牌两轮电动车的宋某甲、郑某甲相撞,致宋某甲、郑某甲受伤。后宋某甲、郑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喀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痕迹检验记录;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宋某乙、郑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爱萍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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