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打工,住山东省郯城县**村**号。2020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5时1分,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鲁******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鲁*****挂)沿临沂市河东区沂河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沂河路铁路桥东一百米处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临沂0361566号“比德文”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胡怀略当场死亡。经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等。

2.证人证言: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临公东(刑)鉴(尸)字[2020]165号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磊

检察官助理:孙叶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6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