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03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7********, 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3月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6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粤T8*****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周某某、耿某某、陈某某三人行驶至中山市**镇**工业区**厂围堤路段时与路边防护栏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杜某某、被害人周某某、耿某某三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结果。事后被告人杜某某将肇事车辆移动离开现场。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调查认定,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经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碟2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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