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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驻马店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3时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Q8****自卸低速货车,沿2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06省道**处,撞着在机动车行驶道内坐着的谷某甲后驾车逃逸,造成谷某甲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谷某甲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可致其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杜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谷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事故责任认定书;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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