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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5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3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7日14时13分许,被告人杜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鲁******轻型自卸货车沿217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路**镇亭兰路口左转弯时,与对行蒋某丙持C1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二车损坏,蒋某丙当场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杜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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