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3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街**排**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7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艾乐的介绍下先后通过找办假证的商贩给高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史某某等8人办理的伪造的居住证,杜某某为上述人员办理居住证的时候以每个人收取办证费用1500元,其中杜某某给负责伪造证件的商贩每个假证200元的费用,杜某某实际每办理一个假居住证获利1300元。随后杜某某利用负责机动车登记的职务之便,利用购买的伪造的居住证给车主办理机动车登记上牌业务,整个作案过程中杜某某获利1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艾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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